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共計貳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共計二.三公克(分別為毛重○.五公克、一.八公克),為此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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