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判決書一份可參,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