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四年二月十日結婚,婚後育有子女五人,然被告因有外遇,故未履行同居義務,子女出生後,亦未扶養子女,且自七十一年間起至八十四年間,被告即經常以暴力毆打原告成傷,並以要殺害原告之語言恐嚇原告,原告因遭被告毆打,乃帶孩子離分居至今已約十年,原告已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口名簿影本、鳳林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二份、鳳林榮民醫院驗傷診斷書影本一份、戶籍謄本二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田玉珍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間有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可按。原告主張遭到被告毆打而分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七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鳳林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二份及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鳳林榮民醫院驗傷診斷書影本各一份可證,證人即兩造之女田玉珍(000年00月000日生)到庭證稱:我不知道爸爸在哪裡,已經很久沒有看過爸爸,他住在鳳信里,爸爸會打媽媽,在我國小三年級時我親眼看過爸爸打媽媽,那時我媽媽在鳳林開店,爸爸就會到店裡找麻煩、打我媽媽,爸爸與媽媽已經分居到現在五年了。媽媽會離開爸爸,都是因為爸爸會打媽媽,我們五個小孩都與媽媽住,爸爸都沒有來找過我們,也都沒有打電話來等語,而被告受合法通知後,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面以為陳述,依上開證據原告主張因遭到被告毆打而分居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我國民法親屬編第三節明定婚姻之普通效力,其中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之同居義務,即在彰顯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之本質。故如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宜允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原告因遭被告毆打而分居多年,與婚姻之意義實相違背,兩造間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被告對於分居之重大事由,顯有過失。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據以請求裁判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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