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八四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約零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戒毒偵字第四二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扣之海洛因一包(含袋重約零點七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毒品,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