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號判判決處有期徒刑八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三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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