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愛玻麗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萬六千一百零二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五百八十元││├─────────────┼─────────────┼──────────┤│共計│三萬六千六百八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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