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被告乙○○
丁○○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偽造文書罪等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六號案件、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四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李玉卿~B法官王怡雯~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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