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松被告黃世雄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原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公訴人因被告涉犯竊盜等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3年度原易字第號判決在案,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7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顯與理由欄三第1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之記載不同,應係文字書寫之疏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鈺昕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緯宇附表┌───┬────────────────┐│欄位│理由欄三│├───┼────────────────┤│原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更正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