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14號原告 許家菖
號2樓 許郭勉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勝
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慧美 、 陳品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台北市○○區○○段三小段588-9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2段467巷52弄10號1、2樓房屋。經查,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經扣除100年8月8日繳納之裁判費18,856元後,補繳裁判費不足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