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7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一00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五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甲基安非他吸食器壹組」應增列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據上論斷欄「四十七條第一項」應增列更正為「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甲基安非他吸食器壹組」漏植「命」字,據上論斷欄「四十七條第一項」漏植「第」字,爰均予以增列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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