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字第15號原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瓊苓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家偉 律師被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追加被告佑昇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 律師複代理人 楊擴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