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一號),嗣因法令修正,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六九號),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被訴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該規定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八八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施行。前揭刑罰既已廢止,揆諸上揭說明,爰依通常訴訟程序,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