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9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19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黃虹語
       張秀珍
被   告 甜蜜果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01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止,
依如附件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九八五六二
號移轉命令內容,按月於債務人 林文綺 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
,依附件執行命令所載各債權人債權比例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零伍佰伍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又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
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
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訴狀送達後,
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聲明為:「被告應依鈞院98
年度司執字第39572號執行命令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0,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五計算
之遲延利息。」,嗣於言詞辯論期間,變更如主文第1項所
示,原告所為變更請求部分,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本
院亦認為適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林文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經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98562號如附表所示時間核發
如附表所示之移轉命令命令,就債務人林文綺對被告每月應
領取薪津(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之三分之一,在新臺幣(下同)50,552元,另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範圍內,將上開
薪資債權,移轉予原告,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合法送達被告發
生效力;嗣後因林文綺其他債權人先後聲請執行,鈞院執行
處復核發如附件所示移轉命令,終止前所核發之執行命令,
改命將債務人 曹硯傑 之薪資債權於上開範圍內,按債權比例
移轉予原告及其他債權人,並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合法送達被
告發生效力;惟自99年12月3日起至100年7月5日止之期
間內,被告未依上開如附件所示移轉命令內容,按月將債務
人林文綺之薪資債權,依債權比例給付原告,顯已違反如附
件所示移轉命令,爰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系爭移轉命令及
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7至7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系爭執行程序卷宗核閱無誤且影印存卷,而被告經本
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
信為真實。再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
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
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
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民事訴訟
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移轉命令
,已如前述,扣押命令係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
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移轉命令係將
被扣押之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以清償執行債權,債務人因
此喪失該債權,而由執行債權人成為該債權之主體,是被告
於收受本院之扣押命令時起,即不得對債務人林文綺為清償
。從而,原告依據訴外人林文綺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及本院
如附件所示之移轉命令內容,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編號│發文│移轉命令內容│債權金額│送達│
││日期││(併案內容)│時│
│││││間│
││││││
├──┼────┼──────┼──────┼────┤
│1│民國99年│債務人林文綺│㈠債權人 萬榮 │民國99年│
││12月3日│對第三人甜蜜│行銷顧問股份│12月10│
│││果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新│日│
│││之債權,債權│台幣壹拾伍萬││
│││人萬榮行銷顧│伍仟伍佰零捌││
│││問股份有限公│元,及其中新││
│││司等在說明九│台幣壹拾伍萬││
│││之債權金額範│貳仟陸佰捌拾││
│││圍內(應扣除│叁元自民國95││
│││債權人已向第│年1月17日起││
│││三人收取之金│至清償日止,││
│││額),應依本│按週年利率百││
│││命令將該債權│分之20計算之││
│││移轉於債權人│利息,及執行││
│││,並按各債權│費用新台幣壹││
│││人之債權比例│仟貳佰伍拾叁││
│││,在債務人每│元。││
│││月薪資三分之│㈡併案債權人││
│││一範圍內,逕│國泰世華商業││
│││向第三人執行│銀行股份有限││
│││收取。│公司:新台幣││
││││肆拾柒萬玖仟││
││││零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94年││
││││7月5日起至民││
││││國94年8月4日││
││││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
││││10.12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
││││國94年8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3.12計││
││││算之利息,及││
││││執行費用新台││
││││幣叁仟捌佰叁││
││││拾貳元。││
├──┼────┼──────┼──────┼────┤
│2│民國99年│債務人林文綺│㈠債權人萬榮│民國99年│
││12月3日│對第三人甜蜜│行銷顧問股份│12月29│
│││果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新│日│
│││之債權,債權│台幣壹拾伍萬││
│││人萬榮行銷顧│伍仟伍佰零捌││
│││問股份有限公│元,及其中新││
│││司等在說明九│台幣壹拾伍萬││
│││之債權金額範│貳仟陸佰捌拾││
│││圍內(應扣除│叁元自民國95││
│││債權人已向第│年1月17日起││
│││三人收取之金│至清償日止,││
│││額),應依本│按週年利率百││
│││命令將該債權│分之20計算之││
│││移轉於債權人│利息,及執行││
│││,並按各債權│費用新台幣壹││
│││人之債權比例│仟貳佰伍拾叁││
│││,在債務人每│元。││
│││月薪資三分之│㈡併案債權人││
│││一範圍內,逕│國泰世華商業││
│││向第三人執行│銀行股份有限││
│││收取。│公司:新台幣││
││││肆拾柒萬玖仟││
││││零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94年││
││││7月5日起至民││
││││國94年8月4日││
││││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
││││10.12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
││││國94年8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3.12計││
││││算之利息,及││
││││執行費用新台││
││││幣叁仟捌佰叁││
││││拾貳元。││
││││㈢併案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台幣││
││││壹拾柒萬壹仟││
││││貳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94││
││││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7.25計算││
││││之利息及執行││
││││費用新台幣壹││
││││仟叁佰柒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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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國100│債務人林文綺│㈠債權人萬榮│債權移轉│
││年1月4│對第三人甜蜜│行銷顧問股份│命令係│
││日│果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新│100年1│
│││之債權,債權│台幣壹拾伍萬│月11日寄│
│││人萬榮行銷顧│伍仟伍佰零捌│存於第三│
│││問股份有限公│元,及其中新│人甜蜜果│
│││司等在說明九│台幣壹拾伍萬│實有限公│
│││之債權金額範│貳仟陸佰捌拾│司營業所│
│││圍內(應扣除│叁元自民國95│之警察機│
│││債權人已向第│年1月17日起│關臺北市│
│││三人收取之金│至清償日止,│政府警察│
│││額),應依本│按週年利率百│局大安分│
│││命令將該債權│分之20計算之│局瑞安街│
│││移轉於債權人│利息,及執行│派出所為│
│││,並按各債權│費用新台幣壹│送達,依│
│││人之債權比例│仟貳佰伍拾叁│民事訴訟│
│││,在債務人每│元。│法第138│
│││月薪資三分之│㈡併案債權人│條第2項│
│││一範圍內,逕│國泰世華商業│規定,於│
│││向第三人執行│銀行股份有限│100年1│
│││收取。│公司:新台幣│月21日發│
││││肆拾柒萬玖仟│生效力。│
││││零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94年││
││││7月5日起至民││
││││國94年8月4日││
││││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
││││10.12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
││││國94年8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3.12計││
││││算之利息,及││
││││執行費用新台││
││││幣叁仟捌佰叁││
││││拾貳元。││
││││㈢併案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台幣││
││││壹拾柒萬壹仟││
││││貳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94││
││││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7.25計算││
││││之利息及執行││
││││費用新台幣壹││
││││仟叁佰柒拾元││
││││。││
││││㈣併案債權人││
││││滙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新││
││││台幣捌萬肆仟││
││││叁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95││
││││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
││││之19.929計算││
││││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
││││元及執行費用││
││││新台幣陸佰柒││
││││拾伍元。││
├──┼────┼──────┼──────┼────┤
│4│民國100│債務人對第三│㈠債權人萬榮│債權移轉│
││年4月21│人甜蜜果實有│行銷顧問股份│命令係│
││日│限公司之每月│有限公司:新│100年4│
│││薪資債權,應│台幣壹拾伍萬│月27日寄│
│││依本命令移轉│伍仟伍佰零捌│存於第三│
│││於債權人,第│元,及其中新│人甜蜜果│
│││三人應按附表│台幣壹拾伍萬│實有限公│
│││所示之債權比│貳仟陸佰捌拾│司營業所│
│││例,分別給付│叁元自民國95│之警察機│
│││債權人(應扣│年1月17日起│關臺北市│
│││除債權人已收│至清償日止,│政府警察│
│││取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局大安分│
││││分之20計算之│局瑞安街│
││││利息,及執行│派出所為│
││││費用新台幣壹│送達,依│
││││仟貳佰伍拾叁│民事訴訟│
││││元。│法第138│
││││㈡併案債權人│條第2項│
││││國泰世華商業│規定,於│
││││銀行股份有限│100年5│
││││公司:新台幣│月7日發│
││││肆拾柒萬玖仟│生效力。│
││││零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94年││
││││7月5日起至民││
││││國94年8月4日││
││││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
││││10.12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
││││國94年8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3.12計││
││││算之利息,及││
││││執行費用新台││
││││幣叁仟捌佰叁││
││││拾貳元。││
││││㈢併案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台幣││
││││壹拾柒萬壹仟││
││││貳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94││
││││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7.25計算││
││││之利息及執行││
││││費用新台幣壹││
││││仟叁佰柒拾元││
││││。││
││││㈣併案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台幣││
││││壹拾捌萬捌仟││
││││陸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玖萬││
││││陸仟柒佰柒拾││
││││伍元自民國99││
││││年8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
││││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按││
││││月計付新台幣││
││││柒佰元之逾期││
││││手續費,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
││││元。││
├──┼────┼──────┼──────┼────┤
│5│民國100│債務人對第三│㈠債權人萬榮│債權移轉│
││年6月15│人甜蜜果實有│行銷顧問股份│命令係│
││日│限公司之每月│有限公司:新│100年6│
│││薪資債權,應│台幣壹拾伍萬│月21日寄│
│││依本命令移轉│伍仟伍佰零捌│存於第三│
│││於債權人,第│元,及其中新│人甜蜜果│
│││三人應按附表│台幣壹拾伍萬│實有限公│
│││所示之債權比│貳仟陸佰捌拾│司營業所│
│││例,分別給付│叁元自民國95│之警察機│
│││債權人(應扣│年1月17日起│關臺北市│
│││除債權人已收│至清償日止,│政府警察│
│││取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局大安分│
││││分之20計算之│局瑞安街│
││││利息,及執行│派出所為│
││││費用新台幣壹│送達,依│
││││仟貳佰伍拾叁│民事訴訟│
││││元。│法第138│
││││㈡併案債權人│條第2項│
││││國泰世華商業│規定,於│
││││銀行股份有限│100年7│
││││公司:新台幣│月1日發│
││││肆拾柒萬玖仟│生效力。│
││││零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94年││
││││7月5日起至民││
││││國94年8月4日││
││││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
││││10.12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
││││國94年8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3.12計││
││││算之利息,及││
││││執行費用新台││
││││幣叁仟捌佰叁││
││││拾貳元。││
││││㈢併案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台幣││
││││壹拾柒萬壹仟││
││││貳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94││
││││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7.25計算││
││││之利息及執行││
││││費用新台幣壹││
││││仟叁佰柒拾元││
││││。││
││││㈣併案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台幣││
││││壹拾捌萬捌仟││
││││陸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玖萬││
││││陸仟柒佰柒拾││
││││伍元自民國99││
││││年8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
││││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按││
││││月計付新台幣││
││││柒佰元之逾期││
││││手續費,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
││││元。││
││││㈤併案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新台幣壹拾││
││││肆萬壹仟叁佰││
││││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96年4││
││││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
││││19.71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
││││國96年4月17││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
││││延滯金新台幣││
││││叁佰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
││││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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