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165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將債權讓與通知第三人即債務人甲○○之證明文件。(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