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5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5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字第15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249號、250號,99年度蒞追字第8號、99年度蒞字第11785號),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顏世翠書記官吳忻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1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7年10月24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其所犯施用毒品犯行,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73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5年1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施用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施用毒品方式及種類」欄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施用毒品方式及種類」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查獲時間、地點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
書記官吳忻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方式及種類│查獲時間、地點│主文欄│││││及方式││├──┼────────┼─────────┼───────┼─────┤│一│98年1月8日晚間│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嗣於左揭採尿時│甲○○施用│││10時許之為警採尿│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間,在桃園縣政│第一級毒品│││時起往前回溯26小│因1次。│府警察局平鎮分│,累犯,處│││時內某時,在臺灣││局內經其同意採│有期徒刑柒│││地區某不詳處所││集尿液送驗,結│月。│││││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二│98年5月8日晚間│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嗣於左揭採尿時│甲○○施用│││8時30分許之為警│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間,在桃園縣政│第一級毒品│││採尿時起往前回溯│因1次。│府警察局龍潭分│,累犯,處│││26小時內某時,在││局內經其同意採│有期徒刑柒│││臺灣地區某不詳處││集尿液送驗,結│月。│││所││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三│98年7月12日某時│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嗣於98年7月12│甲○○施用│││,在臺灣地區某不│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日晚間9時5分│第一級毒品│││詳處所│洛因、以玻璃球燒烤│許,在桃園縣政│,累犯,處││││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府警察局龍潭分│有期徒刑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局內經其同意採│月;又施用││││次。│集尿液送驗,結│第二級毒品│││││果呈嗎啡、甲基│,累犯,處│││││安非他命陽性反│有期徒刑肆│││││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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