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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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捌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99年度審毒聲字第7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
8月3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4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查扣之上揭白色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380公克),有偵查卷附之高雄市立凱旋醫學99年5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128號檢驗鑑定書1份可憑,足證上開扣押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