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債權人 薛石金 即金谷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月芬 地政士即 蔡明銓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文件。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