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3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王瓊華(取股檢察事務官)被告陳科求訴訟代理人楊盤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刑法第146條第2項是否違憲,為本當選無效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3月24日裁定命在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1號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憲法訴訟業已終結,有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1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李佳芳法官吳怡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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