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49號原告 吳淑菁 被告 張旻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李依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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