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案號」欄之「111年度金訴字第754號等」記載,更正為「111年度訴字第754號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案號」欄之記載,誤寫為「111年度金訴字第754號等」,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為「111年度訴字第754號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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