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少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少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少威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經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