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28號
原 告 丁秋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0萬元,應繳裁
判費3萬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萬1,1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