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42號
原 告 杜惠蘭
被 告 郁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郁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02年11月1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
出所,並於102年11月11日發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