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高文明
相 對 人  高文華
       高芝音
       高曉婷
       高文龍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906,20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路○○巷○○
  號房屋課稅現值545,200元+同巷15號房屋課稅現值361,000
  元=906,200元),固為民事通常程序事件,惟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屬於強制調解案件,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調解費,依照上開規定應繳調解費用1,000元,
  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提出答辯狀,如聲請人無
  調解意願,得向本院陳報之。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向本院補繳調解費1,000元,如無調解意願則應繳納之
  裁判費為9,9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聲請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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