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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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湖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邱慈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維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2年
11月24日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慈英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扣案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11月24日。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騎樓。
(三)行為:吸食接著劑(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供吸食使用之塑膠袋壹個。
三、扣案吸食強力膠所用塑膠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2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4日
書記官何婉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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