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7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馬于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玖佰 陸拾陸元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