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二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經扣除原告所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壹仟元,尚應徵貳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