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港簡字第88號
原   告  蔡嘉純
       蔡嘉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被   告  陳保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保僮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分別為原告蔡嘉興、蔡嘉純所有,前於87年2月12日間由
原告蔡嘉純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予被告。然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並不存在,且至
遲於102年5月10日因屆滿15年而消滅時效完成,各該抵押
權則應於102年5月11日起算,迄107年5月10日因經過5
年之除斥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是前開抵押權既已消滅,其抵
押權之登記繼續存在,自對原告之所有權有所妨害,為此,
爰依民法第125條、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
被告塗銷前開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
異動索引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19、37-51頁),並有
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9年5月14日北地一字第10900041
74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61頁,被告親收),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前段之結
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是原告此部分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
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普通抵
押權之設定,係先有債權存在,即為擔保已發生之債權,再
設定抵押權擔保之,是普通抵押權因債權早已確定存在,故
無決算期,此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則須經決算期,其擔保之債
權始為確定,有所不同(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44號判決
參照)。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抵押
權存續期間至87年5月10日屆滿,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之清償日期其記載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原告主張清償期
應為87年5月10日,此為被告所自認(見本院卷第61頁,被
告親收,視為自認),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至遲自87
年5月11日起即得行使,而被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有中斷或
時效重新起算事由,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於102年
5月10日消滅時效完成,而被告於系爭抵押債權消滅時效完
成後,5年內不實行系爭抵押權(102年5月11日起算5年
),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應於107年5月10
日起即歸於消滅,則其抵押權登記形式存在,有礙於系爭土
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於法
洵屬有據。
三、據上所述,本件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不存在」,及「債權請求權已時效消滅,抵押權除斥期間屆
滿亦消滅」之事實予以自認,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惟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係請求被告為
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
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得
勝訴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
執行之宣告,故本件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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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
│1│雲林縣○○○鄉○○○段│20│85.31│全部│蔡嘉興│
├─┴────┴────┴────┴────┴─────┴────┴────┤
│抵押權登記內容:│
│收件年期:87年│
│字號:北地普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87年2月12日│
│權利人:陳保僮│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500萬元│
│存續期間:自87年2月10日至87年5月10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嘉純│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56│
│設定義務人:蔡嘉純│
├─────────────────────────────────────┤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
│2│雲林縣○○○鄉○○○段│23│72.76│全部│蔡嘉純│
├─┴────┴────┴────┴────┴─────┴────┴────┤
│抵押權登記內容:│
│收件年期:87年│
│字號:北地普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87年2月12日│
│權利人:陳保僮│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500萬元│
│存續期間:自87年2月10日至87年5月10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嘉純│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94│
│設定義務人:蔡嘉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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