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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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 張清貴 相對人 林水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並於108年5月24日起陸續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借款1,75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謹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紙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1件為證,經核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分別於108年5月28日、108年6月21日、108年7月30日各設定登記第1、2、3次序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各為108年8月23日、108年9月19日、108年10月28日,並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據,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5│11.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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