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秀鳳
被   告  廖城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城典為被告 廖球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外人 廖真行 原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共
有人之一,應有部分280分之11(下稱系爭土地),其於起
訴前之民國90年1月8日死亡,其等繼承人即被告廖球等人
並未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有廖真行之除戶謄
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
卷可稽,而被告廖球為廖真行之繼承人之一,於訴訟繫屬後
之106年5月5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附卷可憑,依前開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廖城典為
被告廖球之繼承人,且與廖真行之其餘繼承人已就系爭土地
關於廖真行之應有部分辦妥分割繼承登記由廖城典單獨繼承
,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108年1月
3日雲西地一字第1070006521號函檢附該地政事務所107年
螺資地字第41570號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在卷足憑,茲因廖城
典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揭說明,依職權以
裁定命上開廖城典為廖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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