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2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264號
原   告  劉備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SUTIANTI( 迪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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