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02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鍾文獻
00巷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鍾文獻發民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不動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不動產所在地均位於「桃園縣」。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