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惠敏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1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