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578號抗告人丙○○
丁○○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戊○○、甲○○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駁回抗告人就該院97年度執字第110733號裁定所為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吳青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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