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歆玉選任辯護人黃程國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歆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