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王文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李伊眉 (原名: 李韻葒 )前就讀真理大學及淡江大學期間,邀債務人王文婧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三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405,920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1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1年之次日起(第5條第4項),按每1學期借款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債務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百分之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民國(下同)105年8月1日以後利率為百分之1.15。
(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查債務人自106年02月01日預定收息日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386,75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6年04月01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百分之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請求之金額如上述所示。債務人王文婧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文婧│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386755││1月01日起│3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4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文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6755││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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