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小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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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小字第22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王銘益
被   告  呂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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