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63號聲請人 張文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志明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張志明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 張李麼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三、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張李麼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四、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聲請人原陳報誠泰醫院,然該院無神經內科或精神科之診療科別,無法進行鑑定。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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