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沈宏裕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仟玖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影本直接通知被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栢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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