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3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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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07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岡霖
被告 江藤坤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7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