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0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058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被告 余璟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兩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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