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清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清翔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2,又上述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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