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易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77號上訴人 張子揚 被上訴人 陳俊長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郭貞秀
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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