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許滿兒 訴訟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被告 黃學書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30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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