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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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邱百群 被上訴人 王采甄 原名 王芳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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