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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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2號聲請人甲○○即債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任選一種)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