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6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丙○○相對人即債權人伸翔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押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智裁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