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 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上訴人 丁清水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