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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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 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上訴人 丁清水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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