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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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 顏杏真
黃衣暄 原告與被告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792元(0000000+85233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得暫免徵收1/2即10,49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00000-00000=10499)。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