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高雄市橋頭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嘉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凌清福 、 凌茄文 、 凌辰欣 、 凌辰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凌清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凌茄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凌辰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凌辰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凌辰瑜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